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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胜!五环之歌终审不侵权,版权侵权如何判定?

作者:admin 日期:2019-10-14 点击数: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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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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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五环之歌》大火之后,众得公司认为岳云鹏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用于商演就将岳云鹏告上法庭。同时,因为《五环之歌》还被用于电影《煎饼侠》主题曲,投资该电影拍摄的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也被波及,一同被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作者乔羽和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三人共同享有,众得公司作为上诉人不能单独行使著作权。另外,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了一个全新的作品,没有利用、参考《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故没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

 

一边讨论着侵权问题,另一边很多网友已经跑偏了,关注点在岳云鹏的本命原来叫岳龙刚,岳云鹏竟然是艺名。还有网友提出,小岳岳哪里刚?大概这也是他小名叫六妮的缘故吧。

 

话说回来,关于音乐或影视作品的著作侵权判定问题,在之前周杰伦发布新歌《说好不哭》时就有过一些讨论。目前,版权侵权认定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版权法中只针对侵权行为作了列举,然而却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

 

版权侵权认定原则中,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版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

 

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

 

在判断两部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上,有所谓实质部分的说法,即被诉的作品模仿了权利人作品的实质部分。然而,到底什么是作品的实质部分,怎样判断实质部分,仍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构卓gouzhuo.com提醒大家,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要做好版权登记、商标注册等保护,防止他人抄袭;同时,也要注重原创,不要抄袭他人成果,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

 

参考来源:互联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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